第一阶段(取得木炭生产许可证)
- 提交申请表和以下文件,以获得木炭生产许可证:
- 公司注册及地址;
- 主要管理人员、董事和合伙人及其资格;
- 商业计划/公司简介;
- 由环保署发出的环境许可证/证明书;
- 基地平面图、木炭生产场地位置;
- 木炭的木材位置和来源,表明是否有锯木厂的残余物、边角料等.;
- 关于提供木材废物的协定或林业委员会的证明信,表明为此目的种植的森林/林地的使用权;
- 拟议的碳化技术及其效率和/或按重量计算的产量;
- 初始许可费收据.
- 网站访问:
能源委员会的一个检查小组将访问你们的生产现场,以确认原料的来源和正在使用的碳化技术. 这两个参数将用于计算许可证有效期内可出口的木炭数量配额.
- 在成功完成上述第(1)及(2)项的申请程序后,能源委员会董事会会向申请人颁发木炭生产许可证.
重要的通知
木炭生产许可证的授予并不授权被许可方出口任何批次生产的木炭.
第二阶段(取得木炭出口许可证)
-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每次木炭出口生产开始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知欧盟委员会;
- 为出口而生产的每批木炭都必须从能源委员会获得木炭出口许可证;
- 木炭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应包含打算进行装运的航运公司的联系细节;
- 经委员会审核和批准,生产用于出口的木炭数量, 委员会应致函航运公司,要求向被许可方释放集装箱;
- 航运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已释放给被许可人的集装箱的集装箱编号;
- 委员会应向航运公司签发木炭出口许可证, 加纳港口和港务局和加纳海关为出口木炭托运提供便利;
- The Permit shall indicate; the name of the Licensee, 获准出口的木炭数量及许可证的有效期.
重要的通知
出口许可证的颁发须符合木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条件.